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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台灣區觀光協會聯合會】章程賴正穎台灣觀光協會理事長【社團法人台灣區觀光協會聯合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區觀光協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Federation Of Taiwan Tourism Associations】 英文簡稱為【F.T.T.A】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如下:以增進全國各縣市觀光協會、觀光社團暨各觀光產事業之共同利益,並強化「民間觀光組織體系」,協助政府推行政令,輔導各縣市會之會務正常運作,進而以有效率、全方位之觀光橋樑角色,促進國內觀光旅遊事業蓬勃發展與永續經營。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在地-台灣區,前項分支機構之 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二章 任 務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政府政策政令,協助推行、倡導、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 有關國際觀光組織,參加考察觀光事務,並作觀摩、交流及宣揚事項。 三、 有關國內外觀光產業之徵信調查,或宣導推廣及訪問事項。 四、 有關全國各縣市觀光協會、觀光社團會務之推展及輔導事項。 五、 有關全國各觀光產業之國旅營運,規劃區域遊程、餐飲住宿交通等策略聯盟及協助事項。 六、 有關推廣觀光教育、觀光人才訓練及培養事項。 七、 有關發揚中華文化、觀光產業等級、觀光大使、產業代言人之選拔及評鑑事項。 八、 有關網際網路時代,健全觀光產業基本資料,透過全球休閒旅遊網路介紹及開闢事項。 九、 有關同業員工教育,各項業務講習、座談、國際語文研習之召開及辦理事項。 十、 有關結合產業資訊,舉辦各項展覽,定期召開記者會、刊物發行,統籌行銷及宣導事項。 十一、有關會員合法權益,予以協助維護,同業或與消費者糾紛,居中調解及處理事項。 十二、有關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各種服務或參加社會活動,依法企劃實施及配合事項。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應受其監督與輔導。第三章 會 員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單位團體會員:凡於各縣市政府立案成立之觀光協會及觀光社團,得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既定單位團體會員。 二、事業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民營事業團體(如風景遊樂區、森林遊樂區、觀光牧場、農場、飯店、休閒旅館、渡假村、山莊、海洋世界、海濱浴場、生態館、觀光遊艇、遊覽巴士、跑馬場及各大航空公司、旅行社、餐飲業等及相關行業或學術單位)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既定事業團體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並具有觀光旅遊事務經驗之團體,或具有熱心旅遊事業之有志人士,願按期支助或捐贈款項者,均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按期繳納贊助款項即為贊助會員,但不得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無故不按期繳納會費者,即視同放棄本會會籍。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四、聘免工作人員。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六、其他應執行事項。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理事長對內縱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或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之,亦由監事就常務監事中選舉監事長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第伍章 會 議第二十五條:本會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之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或未繳相關費用者,視同辭職。第陸章 經費及會計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贊助會員新台幣2000元、事業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贊助會員新台幣5000元、單位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每人2000元)、事業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政府有關單位補助。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後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第柒章 附 則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 年 月 日台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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