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新屋分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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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分會組織章程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新屋分會組織章程

壹、  宗旨:

一、  提升家長委員知能,成為推動教育好伙伴。

二、  各校定期聯誼、資源共用、互相觀摩、經驗分享交換意見與傳承,共同協助學校的校務推展。

三、  整合各校資源,提倡親職教育,推動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並重,建立社區及家長對學校之認同與參與,達到教育多元化及學校社區化的目標。

貳、  總則:

一、  本會正式名稱為:『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新屋分會』。

二、  本會以桃園縣新屋鄉教育行政區為組織範圍。

三、  本會任務:

1. 協助各校家長會發揮組織運作功能。

2. 促進校際觀摩,經驗分亨共同成長,合作協同,創建教育資源。

3. 做好與【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之連繫架橋工作。

4. 與其他地區屬性相同之協會聯誼交流,吸收成功經驗,分享於本鄉家長會。

參、  會員:

一、  入會:

1. 當然會員:現任本鄉各級學校之家長會會長,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依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完畢後,正式成為個人會員。

2. 正式會員:曾任本鄉各級學校之家長會會長,填具入會申請書,並依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完畢後,正式成為個人會員。

3. 榮譽會員:現任或曾任職本鄉各級學校之家長會委員,認同本會宗旨,遵本會相關規定,經本會會員大會審查通過為榮譽會員。

4. 顧問:認同本會並熱心贊助經費人士,得聘為會務顧問。

  二、議處:

1. 會員違反法令、章程或未遵守大會決議,情節輕微,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決議,予以警告、或予以停權二至四個月。

2. 會員、會員代表違反法令、章程或未遵守大會決議,情節重大,危害團體,經會員大會提出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通過決議,予以除名。

  三、退會:

1. 經會員大會除名,或未繳納常年會費。

2. 會員退會者已繳納之各種費用不予退回。

3. 會員得以書面敘名理由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四、權責:會員及會員(代表)大會

1. 當然會員及正式會員的權責:

1.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

1.2 參加本會舉辦之相關活動 。

1.3 參與本會講習及資料取得。

2. 榮譽會員的權責除了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罷免權外,與正式會員相同。

2.1 榮譽會員加入本會一年以上,且實際參與教育事務者,可申請為正式會員。

3. 會員大會之權職:

3.1 最高權力單位。

3.2訂定與變更章程 。

3.3 決議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之捐款數額及方式。

3.4 決議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決算。

3.5 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退會及除名處分。

3.6 決議財產處分、團體解散。

3.7 決議其他與會員相關之重大議題或事項。

4. 義務:

       4.1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事項,依規定繳納會費。

   4.2 榮譽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事項,依規定繳納會費。

肆、  經費來源:

一、  入會費:壹仟元整。

二、  常年會費:貳仟元整。

三、  會員捐款及其他收入。

伍、  組織:

一、  選任:

1.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本會理監事會員代表,組成理監事會。理事七人,候補二人;監事三人,候補一人。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

2. 總會長、副總會長由理事會推選產生,最高票當選為總會長,第二高票當選為副總會長。

總會長任期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 總幹事、財務長由總會長聘任之,任期一年。

     4. 顧問由總會長聘請之。

陸、 縣協會會員依本會會員人數之總數,按比例推派代表参加(註),總會長為當然理事,另由理事會推選一人為縣協會理事。



柒、 職責

一、  總會長

1. 承襲本會宗旨及既定任務領導本會。

2. 對外代表本會依章則及決議事項行使職權,對內綜理會務。

3. 副總會長平時襄助總會長,總長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執行職務。

二、  總幹事

1. 承照總會長合法指示,完成交付事項及任務。

2. 非經合法授權不得以本會立場對外發言、行文或行事。

三、  財務長

1. 依法獨立行使處理本會帳務之責。

四、  會員

1. 認同本會宗旨,遵守本會相關章程規定,參加本會之各項聚會。

2. 支持本會相關活動,享有並擔負本會應有之權責及義務。

捌、 會議召開

一、  定期大會:

1. 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

2. 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會議。

3. 主席由總會長擔任之。

4. 會議時間、地點由總會長另定之。

二、  臨時大會:

1. 總會長因特殊需求召集之。

2. 經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請總會長召開之。

三、  紀錄由總幹事擔任,司儀由主席指派。

玖、 聯誼活動

一、  每年辦理二次聯誼活動為原則。

二、  承辦單位依往例之輪值表,由各校家長會辦理(見附件一)。

三、  辦理時間、地點、方式,由承辦單位自行決定之,並於舉辦前二週通知相關單位及會員。

拾、 章程手冊,本會會員人手一冊,妥善保管。

拾壹、 本章程於會員大會通過日起算施行。

拾貳、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修訂、刪除亦然。

拾參、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規處理。

註:目前縣協會已有專人正研擬相關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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